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最高法院當年的不受理判決無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不受理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諸慶恩有罪確定,家屬將可聲請再審。
監察院在調查富商翁茂鍾與司法檢調人員不當接觸的報告中揭露,諸慶恩刑、民事案偵審期間,時任怡華執行副總翁茂鍾與石木欽等多名最高法院法官不當接觸。
報告也指出,時任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機動組主任秦台生事前與翁茂鍾、石木欽共商百利案,隨後就接到匿名檢舉,本案於受理至移送、起訴均有重大不法疑慮。
台灣高等檢察署曾為諸慶恩聲請再審,主張本案起因為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造成「失衡的天平」,諸慶恩含冤而死;但法院認為,必須以有罪判決為聲請再審對象,諸慶恩是經判決不受理確定,不符聲請再審要件而駁回。
法界人士說,最高法院今天撤銷不受理判決,改判駁回檢察官上訴,形同諸慶恩遭判決有罪確定,家屬未來將可據此聲請再審,平反冤錯仍有機會。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曾告訴中央社記者,諸慶恩依法追討債務,翁茂鍾卻找調查員吃飯,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當時陪席法官石木欽更與翁茂鍾見面、餐敘及球敘9次。諸慶恩被迫獨自面對官司,抑鬱而終。
邢泰釗今天透過簡訊向中央社記者表示,這只是正義長路的開始,希望國人持續關心本案,讓逝者安息,家族能夠回復名譽。
諸慶恩原為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負責強制執行怡華公司,於民國88年間遭檢舉偽造定存單。
諸慶恩一審無罪,二審改判4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91年上訴到最高法院,翌年病故;最高法院就檢方上訴改判不受理,另諸慶恩上訴部分,以不得上訴為由駁回。
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出,高檢署檢察官91年度「請」上字第119號上訴,是依諸慶恩聲請而發動,範圍僅及於高院對諸慶恩判處有罪的偽造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最高檢指出,偽造文書部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因此,高檢署91年度「請」上字第119號上訴並不合法,應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誤為不受理判決,為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
最高檢表示,高檢署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的上訴書內容,大多引用諸慶恩刑事聲請上訴狀,理由與諸慶恩自行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訴類同,二者的上訴合法性及判決結果應為一致。
非常上訴理由指出,原確定判決一方面以諸慶恩上訴不合法為由判決駁回上訴,另一方面卻認為檢察官上訴合法,而以諸慶恩死亡為由,判決不受理,違背「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法理。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原確定判決誤認檢察官上訴合法,而以諸慶恩死亡為由,改判不受理判決,雖有利於諸慶恩,但屬於違背法令而無效,因此撤銷不受理部分。
最高法院指出,諸慶恩被控偽造文書部分,因屬二審判決確定案件,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提起上訴,檢察官上訴不合法,因此駁回上訴,以資救濟。(編輯:蕭博文)11209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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