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時常在北市天母地區飆車的簡姓男子於士東路高速駕駛,撞上3名正穿越馬路的行人,導致1死2傷。士林地院今天宣判,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簡男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簡男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晚間近7時,駕車行經台北市士東路、芝玉路口,以時速至少80公里車速狂飆,直接撞上穿越馬路的3名行人,導致2名少女受傷、1名婦人傷重不治。
起訴指出,簡男煞車痕長達35.5公尺,可推估煞車前車速約在時速80公里,明顯超速;檢察官並參酌沿線監視器畫面、行車記錄器檔案、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等事證,認定簡男罪嫌重大,依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建請法院量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認為簡男未禮讓通行中的行人而致生事故,所生交通危害情節重大,且簡男完全無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導致被害人親屬承受重大精神創傷與無可挽回的遺憾,犯罪所生損害均屬重大。
士院認為,簡男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不僅未向被害人親屬道歉、取得諒解,反而一再指摘被害人未注意來車、影響交通安全,至今也未賠償被害人親屬相關損害,未能達成和解,今天依過失致死等罪判刑4年,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209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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