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新北地院李姓法官審理案件時,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案子更換法官時,李姓法官未交接,導致期限屆滿時,當事人未續行訴訟而終結。法評會移送李姓法官,並建議警告處分。
吳姓民眾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聲請個案評鑑,指新北地方法院李姓法官去年審理1案件時,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並告知於停止期間屆滿前,將請書記官提醒具狀續行訴訟,吳姓民眾同意停止訴訟程序。
吳姓民眾表示,此案後來更換承審法官審理,李姓法官未將此事告知後來的承審法官,導致承審法官以吳姓民眾未於4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為由,發函通知視為撤回而終結訴訟。李姓法官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影響其權益,請求評鑑。
法評會認定,李姓法官的行為顯已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及增加當事人不合理負擔,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處分予以警告。(編輯:戴光育)11209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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