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燒廢棄物 昔電玩大亨周人蔘判刑1年1月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2日電)曾有「電玩大亨」之稱的周人蔘和楊姓女子合作,非法焚燒廢棄物。一審判周男1年3月,二審認為廢棄物數量計算過多,改判周男1年1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民國108年間接獲林口居民檢舉,指當地夜間常有燃燒臭味,報請檢察官指揮和保安警察第7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共同偵辦。

檢警透過空拍機及設法潛入裝設縮時攝影機等方式完成蒐證,查獲非法焚燒廢棄物業者,就是昔日有「電玩大亨」之稱的周人蔘和楊姓女子。

新北檢起訴指出,周男於106年起將受託管理的林口區土地,出租給多家公司當工廠用地,再以每月新台幣3000元至8000元不等金額,承攬這幾家公司的處理廢棄物,並雇用外籍移工協助運送、清倒,即以怪手挖洞後掩埋燒毀。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周人蔘於審理時坦承犯行,考量周男有非法清運廢棄物等犯罪紀錄,又再度犯下類似案件,顯見他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映薄弱,判處周男1年3月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40萬餘元。

案經周男提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周人蔘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非法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犯罪事證明確。

二審認為,周人蔘雖於107年因另案入監服刑,但這些林口區土地是由他受託管理,並與楊女共同與多家公司洽談廢棄物處理事務,指派外籍移工載運,周男從中收取租金及清運費用,本案犯行不因周男入監服刑而受影響。

二審指出,周人蔘以其高齡、身體多病為由,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合議庭認為無理由,但考量原審錯誤計算過多廢棄物,因此撤銷原判,改判刑1年1月,並沒收犯罪所得。

周人蔘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209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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