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行刑式開槍狙殺仇人 男子判16年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宜蘭縣劉姓男子與羅姓男子有宿怨,以行刑式開槍狙殺羅姓男子致死,一、二審依殺人罪判處劉男22年徒刑,劉男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後,更一審改判16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24歲的劉男與羅男有債務糾葛,羅男於民國110年2、3月間砸毀劉男妻子的車子,並教唆他人到劉男父親經營的店面砸店,劉男為了避免家人受到牽連,帶著妻子前往嘉義縣從事殯葬業。

劉男於110年10月間聽聞羅男放話要找人圍剿他之後,同月19日凌晨駕車尾隨羅男駕駛的自小客車,在宜蘭市製作假車禍,待羅男下車查看,持改造手槍近距離朝羅男開4槍。羅男頭部中槍後傷重死亡,坐在乘客座的吳姓男子也受到槍傷,劉男犯案後向警方自首。

宜蘭地方法院依殺人等罪判劉男應執行22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劉男所為剝奪被害人的寶貴生命,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且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仍判22年徒刑。

最高法院指出,劉男自首、坦承犯行,且有心尋求和解,但因被害家屬委託民代介入,使得和解破局,原審以劉男未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賠償而認為劉男犯後態度不好,「猶待慎酌」,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酌劉男已以新台幣400萬元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改判16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210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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