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爭風吃醋拿魚叉殺人判15年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1日電)屏東縣恆春鎮去年4月發生凶殺案,柯姓男子與陳姓男子為女子爭風吃醋,柯男持魚叉刺向陳男,送醫身亡。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刑柯男15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柯男與陳男去年4月10日凌晨3時許,於恆春1家小吃部為了女子爭風吃醋,雙方爆發激烈衝突;柯男看見陳男撿石頭,便衝去車上拿出魚叉刺向陳男,陳男當場無呼吸、心跳,送醫後傷重不治。

一審審理時,柯男辯稱,他沒有想要殺人,而是誤射魚叉;柯男辯護人指出,柯男遭死者遷怒,手持魚叉反擊為自衛行為,僅構成傷害致死罪,求處減刑。

一審認為,死者遭刺趴在地上,柯男仍持續毆打死者,未予以救護,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因此未採信其說詞,審酌柯男犯後取走案發地小吃部的監視器主機,並逃離現場、企圖滅證,又於審理時翻供卸責,犯後態度非佳。

合議庭考量,柯男於羈押期間均念經迴向給死者,且依約按期履行與死者親屬的和解賠償條件,尚認有意彌補,因此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 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不合,量刑允當,檢察官、柯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仍維持原判。柯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2103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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