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啦啦隊國手行竊失風悶死房東 判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曾是啦啦隊國手的劉姓男子缺錢花用,潛入馮姓房東屋內行竊失風,以枕頭悶死馮女。一、二審均依強盜殺人罪判劉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積欠親友債務的劉男於民國110年11月向馮女租屋,因經濟拮据,同年月26日凌晨潛入馮女屋內行竊新台幣2000元、1支手錶與1副耳環。劉男行竊時發出聲響驚動馮女,擔心事跡敗露,以枕頭悶死馮女。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劉男坦承犯行,但辯稱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出手只是為了掩蓋馮女叫喊聲;劉男辯護人指出,劉男行凶前曾飲用毒品咖啡包,有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的情形。

一審認為,依檢警筆錄與卷證,劉男施用毒品時間與犯案時間不符,且劉男行凶後清理現場、丟棄證物,佯裝不知馮女死亡還傳送訊息給馮女故佈疑陣,且從未有精神病史與就醫紀錄,難以認定劉男行凶時有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

一審合議庭指出,劉男以啦啦隊表演教學為收入來源,因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影響收入,卻未思正當獲取財物,剝奪馮女生命,造成其親友無可回復的傷痛,犯行屬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行。

一審審酌,劉男始終坦承犯行、未獲馮女家屬諒解,並考量醫院鑑定劉男非終身持續犯類型,家庭、社會支持尚可,應認有復歸社會的可能性,非全無教化可能性,依強盜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原審量刑妥適,劉男無減刑原因存在,仍判處劉男無期徒刑。

劉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法律,今天駁回上訴而定讞。(編輯:蕭博文)11211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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