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中士軍職案件判決書記載顯示,某法官未參與辯論庭,卻列名參與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北高行今晚表示為行政疏失,將深切檢討並加強教育訓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原判決本於2造的言詞辯論而為之,依言詞辯論筆錄的記載,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為「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畢乃俊、法官彭康凡」,但是言詞辯論筆錄的審判長法官卻由「彭康凡」簽名,而非由該言詞辯論筆錄所載審判長楊得君簽名。
最高行指出,原判決的判決書顯示是由「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做出,但法官周泰德未參與判決基礎的辯論庭,竟參與判決,認定原審判決法院的組織不合法,當然違背法令,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晚上發布新聞稿指出,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參與該次言詞辯論評議及裁判的合議庭法官始終為「審判長楊得君、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言詞辯論筆錄出席人員欄將陪席法官「周泰德」載為「畢乃俊」,僅是書記官製作筆錄錯誤,將另由書記官依法處分更正。
新聞稿提及,另一起衛星廣播電視法訴訟事件,則發生書記官於製作判決正本誤載,於發現後已立即裁定更正併送上訴。
新聞稿指出,兩案分別作成判決,是因言詞筆錄記載及判決正本製作的行政疏失,通常是因合議庭法官更動時,書記官預作言詞辯論電子筆錄稿及大量製作正本時,疏未詳細校對而生錯誤;法院將深切檢討,建立防患機制,並加強教育訓練,以避免錯誤再次發生。(編輯:張銘坤)11211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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