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已入監的新北聯醫前心臟內科主任陳識中被控在採購案收賄等,高等法院更一審依收賄罪、洗錢罪判處10月至2年4月不等徒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陳識中於民國98年間起,在當時的台北縣立醫院心臟內科主任職務期間,負責籌措成立心導管中心相關業務,並在採購案擔任審查招標文件規範的複審人員,他的複審結果決定投標廠商是否可以參與投標。
陳識中被控在98年至99年期間,就「全頁式解析心電圖機採購案」收取業者新台幣5萬元賄款,另在「心電圖分析系統採購案」收賄15萬400元。
此外,陳識中於「手提式心臟血管彩色超音波機組採購案」收賄36萬2857元,並在「心血管照護中心租賃採購案」收賄1155萬4400元,後來再把賄款中的200萬元分次匯入當時女友即現在配偶的帳戶,以掩飾取得的賄賂。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陳識中12年徒刑。經上訴,二審認定,陳識中行為構成5項收賄罪及1項洗錢罪,因案件審判已逾8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分別判刑1年至2年6月不等。
陳識中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陳識中「高階心臟彩色超音波儀採購案」收賄案的上訴,判刑2年定讞,已入監服刑。
至於陳識中被控其他4起標案收賄及洗錢罪,最高法院認為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原審也未釐清速審法減刑規定,去年7月發回高院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為,陳識中具博士學位的智識程度,在公立醫院擔任科主任職位,又負責規劃建置縣立醫院心臟科設備及規模,所涉4起標案收賄,除影響國家醫療資源分配外,更攸關國計民生,卻未善盡職務,藉其職務從中牟利。
更一審指出,審酌陳識中在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此案犯行前並無其他犯罪紀錄,素行尚可,並繳納全部犯罪所得等,陳識中行為構成4項收賄罪及1項洗錢罪,適用速審法規定減刑,分別判刑10月、1年8月、1年9月、2年4月、1年。
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昨天駁回陳識中的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211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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