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12日電)江姓男子酒後開車持槍對空擊發1槍,法院審理時,江男辯稱擁槍是為保護自己,卻又稱槍枝和子彈只是模型無法擊發,法官不採信江男辯詞,判處江男5年6月徒刑。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江男去年11月28日凌晨2時許,在基隆市某間酒吧飲用3瓶啤酒後,凌晨3時許開車上路,行經愛四路時,持非制式手槍從天窗對空擊發1槍。
警方獲報前往盤查,江男酒測值達每公升0.41毫克,警方並在副駕駛座腳踏墊上起出1把手槍、空彈殼,另在同車乘客陳姓男子的隨身包包內查獲1個彈匣內含2顆子彈。
江男在法院審理時,辯稱槍枝是在民國106年至107年間,受綽號「老育」的人委託保管藏放在住處,「老育」過世後,他改將槍枝放置在車上,目的是為「保護自己」,接受警察盤查時,一時情急將含子彈的彈匣放進陳男的包包,他認為槍枝和子彈都只是模型,無法擊發。
警方將槍枝送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定槍枝具有殺傷力,法官認為,江男若確定槍枝只是模型無法擊發,模型槍該如何達到「保護自己」目的,此外,江男明知槍枝具有殺傷力,才會將槍枝、彈匣、子彈分別藏放在車輛及友人包包內,以避免同時遭警方查獲,江男辯詞不足採信。
法院審理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江男5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折算。酒駕部分,依公共危險罪,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11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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