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監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抗告案 二審爭辯待評議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林姓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一審裁定桃選會應設投票所供其投票,桃選會提抗告。二審今天開庭,兩造律師爭執能否為受刑人量身訂做投票方式,法官諭知將儘速評議,作出抗告結論。

本件假處分抗告案,由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受命法官簡慧娟召開調查證據程序庭,她於庭上表示,選舉是眾人之事,本件很急,今天必須把假處分程序踐行,聽取雙方意見。

林姓受刑人的委任律師薛煒育、陳宜均、謝孟羽到庭表示,距離明年1月13日總統大選只剩60天,能否在獄中設立投票所也只剩6天,主張受刑人只是人身自由遭限制,不能剝奪或限制其選舉權,使其受不平等待遇。

陳宜均表示,民國94年間刑法三讀修正褫奪公權適用範圍後,至今18年來,選務機關無作為,使受刑人有選舉權卻無法投票,以台北監獄為例,123名受刑人有選舉權人資格,也收到選舉公報卻不能投票;選務機關當然要為這些選舉權人量身訂做投票所,讓其可以投票,甚至可以考慮投票所若設在非戒護區,也可供監所人員或附近居民到此投票。

薛煒育指出,受刑人不服因服刑無法投票,提起行政訴訟部分,林姓受刑人只是第1案,全國共有10案,7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案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日前就另案開庭,針對能否在監所設投票所部分,法務部矯正署表態尊重,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可見並無窒礙難行。

謝孟羽表示,請求法院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即桃園巿選委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林姓受刑人在台北監獄內,設置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的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姓受刑人行使選舉投票權。

桃園市選委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共同委任律師顏碧志到庭,他在庭上表示,林姓受刑人在公法上並無請求權,依據選罷法相關規定,是由選務機關針對人口分布等,去考量設立投票所,並不是便利個別選舉人,法律並沒有賦予個人可以有特別待遇,在沒有法源依據下,無法去量身訂做一個投票所讓受刑人投票。

顏碧志指出,選務機關並沒有剝奪或限制受刑人的選舉權,受刑人是因個人犯罪案件被關,事實上,像是軍人值勤、病患重病在醫院也是不行出來投票,如果為受刑人量身訂做投票所,對其他不能投票者情何以堪,法院應尊重選務機關的裁量權,受刑人投票問題應透過立法或修法來解決。

顏碧志說,投票所在投票時間完成後,立即轉為開票所,須由不特定人來監督開票,避免舞弊情形,但監所不是可以自由進出的地方,公開開票程序有困難。

顏碧志表示,基於法的安定性、公共利益等理由,請求法院裁定抗告成功,即廢棄原裁定,駁回聲請人請求或發回原審法院,這樣受損的只有林姓受刑人單純不能投票而已,否則將對整個選舉制度影響巨大,恐引起社會動盪,破壞人民對選舉的信賴。

法官庭末諭知,雙方已充分意見表達,合議庭將儘速評議,作出抗告結論,全案候辦。

全案緣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於明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林姓男子目前在台北監獄服刑,戶籍遷入北監。他主張是選舉權人,但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

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今年3月間函覆表示,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監所所在地的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務部權責;若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即選務機關針對特定身分選舉人,在特定地點設置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男認為,選舉投票日在即,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北高行10月間裁准林男聲請,桃園市選委會提起抗告,案件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編輯:李錫璋)11211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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