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23日電)竹縣一名陳姓男子以虛擬身分證號半年內向台鐵訂13張車票,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因行為足以損害其他旅客訂票權益,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將陳男判刑3個月,不予緩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明知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訂票系統應以自己或經他人授權同意的身分證字號訂票,用以驗證身分、限制訂票張數,防止車票遭不公平訂票情形,陳男卻涉以輸入虛擬身分證統一編號進入台鐵訂票系統後訂票。
法官認為,陳姓男子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以不正方法取得訂票憑證的犯意,從去年3至9月間陸續在竹縣住處及公司使用網路雙鐵訂票應用程式,輸入虛擬身分證統一編號進入台鐵訂票系統後,偽造虛擬身分證號訂購車票共13張,共計費用為新台幣2541元。
判決書表示,陳姓男子後續取消1張車票後,再以信用卡線上刷卡付費12張車票,共支付2469元,足以損害台鐵對網路訂票管理正確性及一般旅客訂購車票權益,經警方調閱台鐵訂票系統訂票紀錄發覺有異而查獲。
法官認為,陳姓男子任意以不實身分證號訂購車票,損害台鐵對於訂票系統資料管理正確性及大眾訂票權益,所為應予譴責。
判決書指出,考量陳男犯後還否認犯行,顯然未能對自身錯誤行為有所反省的犯後態度,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且不予緩刑,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11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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