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8日電)董姓男子詐欺分別被判刑4年6月、2年5月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法院誤判7年5月,較原審總和刑度重,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改判刑6年2月確定。
判決指出,董姓男子犯10個詐欺罪,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董男另犯2個詐欺罪,新竹地方法院同年判處2年5月徒刑確定。
檢察官就董男所犯2案共12罪確定部分,依數罪併罰規定聲請定執行刑。新竹地院去年6月間裁定2案應執行7年5月確定。
最高檢察署認為,董男所犯2案合計的總和有期徒刑為6年11月,原確定裁定諭知7年5月徒刑,較重於原審判決的總和刑度,已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因此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原確定裁定確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自屬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董男利益,非常上訴有理由,因此日前撤銷原裁定,改判刑6年2月確定。(編輯:戴光育)11211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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