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5日電)金鼎證創辦人張平沼夫婦等人被控涉金鼎投信結構債案,一、二審均依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判有罪,更一審、更二審則改判無罪,日前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張平沼等人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金管會要求各投信公司所募集的債券型基金須於民國94年12月底前將所持有的結構債全數移出,張平沼因金鼎投信無力承擔結構債一次出售所生的損失,即將旗下41檔、總值新台幣85.6億元的結構債賣斷給張平沼家族所有的5家投資公司。
隨後,再由5家投資公司將所取得的結構債以附賣回條件交易(RS)方式,向金鼎證券公司融資,而將金鼎投信及股東應承擔的損失轉嫁金鼎證券公司。
檢方指控,張平沼、陳淑珠夫婦等人另於95年2月間,以5家投資公司中的競遠、匯普公司名義,另向金鼎證券公司同以附賣回條件交易(RS)方式融資2.5億元,造成金鼎證券的損失,因此依證券交易法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嫌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99年間判處張平沼、陳淑珠有期徒刑7年6月、8年6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仍維持相同刑度,經最高法院審理後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定,金鼎投信以公司自有資金承擔處理結構債所生損失,難認張平沼等有將損失轉嫁金鼎證券,以規避金鼎投信股東責任的不法意圖,改判張平沼等人無罪。最高法院再撤銷發回更審。
更二審認為,張平沼等人所為是經專業經理人評估,且無明顯悖於交易常規之處,尚屬合理商業判斷,難認有違背職務,仍判處張平沼等人無罪。案經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212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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