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北市林姓員警涉製造假車禍詐保未遂、洩漏個資,士院今天依圖利等罪,就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判處林男1年2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判刑3年6月。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林男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審酌林男案發時擔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南港分隊員警,現已停職,僅坦承部分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但已繳回全數犯罪所得,依法量刑。
此外,同樣涉嫌替業者查詢個資的新北市邱姓員警,法院審酌他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或告訴人達成和解,另考量犯罪手段、動機等情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1年10月,緩刑5年,繳公庫新台幣60萬元。
此外,吳姓汽車協尋服務業者等4人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分別判處8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林姓員警的吳姓前女友,因藉林男職權查個資並賺取獎金,判刑1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另外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吳姓、楊姓業者等人專為貸款銀行找尋積欠貸款的債務人車輛,再通知拖吊業者取車拍賣抵債,與林姓員警為朋友關係。
民國109年間,吳男等人共謀製造假車禍詐領保險金,將吳男的車輛停在台北市路邊停車格,由楊男開車擦撞,林姓員警到場處理並製作不實調查,由楊男向保險公司申請60萬元理賠,但保險公司察覺有異拒絕理賠,並報警處理。
此外,林姓、邱姓員警自107至109年,分別受吳男等人請託,藉警察職權查詢欠款車輛車牌號碼,蒐集車主個資並傳給吳男等人。此外,林姓員警也接洽其他尋車業者,並將車主個資傳給當時吳姓女友,賺取尋車獎金54萬餘元。案經1年多的審理,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編輯:蕭博文)11212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