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中央投資公司不服黨產會於民國105年間,認定其和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經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以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重要證據,請求再審。法院日前駁回。可上訴。
全案緣於,黨產會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作出黨產會成立以來第1個行政處分,認定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中投公司不服這項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敗訴確定。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投公司主張,法院在原確定判決漏未調查斟酌重要證據,且足以影響判決,因此請求再審。
這項證據是指,另案行政訴訟,即中投公司不服向黨產會申請,許可公開標售其名下欣光華公司100%轉投資的孫公司中投BVI公司所持有的台貿公司全部股權,遭否准而興訟的案子。
中投主張,黨產會在另案審理期間自承中投公司的全部子、孫公司也均受國民黨實質控制,明顯已將本件原處分效力擴大至子、孫公司。
北高行審理後認定,原確定判決均有一致論明,關於黨產條例相關規定所指實質控制關係的認定,如政黨得以支配特定法人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重要事項,即足以認定此法人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另也敘明原處分內容,並未就中投公司全部子、孫公司認定為附隨組織等情形,本件原處分並無違誤。
北高行認定,本件中投公司請求再審,並無理由,日前判決駁回。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12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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