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是否違憲 憲法法庭開庭言詞辯論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6日電)「卡神」楊蕙如被控利用網路PTT論壇侮辱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被依刑法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判刑5月確定。楊女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上午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聲請人及關係機關到庭。

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107年9月颱風燕子侵襲日本,大阪辦事處因網路瘋傳未提供台灣人妥善協助而飽受抨擊,楊蕙如提供網路供友人蔡福明上網登入PTT論壇,發表主題「(爆卦)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文章。楊女再透過LINE群組,指示群組成員將文章推波助瀾,從網路迅速擴散。

台北地檢署於108年12月2日依侮辱公署等罪起訴楊蕙如、蔡福明。台北地方法院依侮辱公署罪判楊、蔡各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考量侮辱公署罪已廢除,改依侮辱公務員罪判刑2人各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楊蕙如認為,刑法第140條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1條保障的高價值政治性言論自由,淪為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工具,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悖,亦欠缺急迫且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受理楊女案件後,與其他聲請案件併案,今天上午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法務部及專家學者到庭陳述。

憲法法庭日前公告本案爭點,包括現行刑法第140條規定前段侮辱公務員及後段侮辱職務之規定,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如果是為了保護國家法益,請說明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其職務之言語,將如何妨害公務執行及侵害國家法益。

另外,相關規定是否合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侮辱」一詞是否明確;規定前段的「公務員」範圍為何,如為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是否應予以限縮;規定後段的「依法行使之職務」應如何界定,其與111年修法時經刪除之「侮辱公署罪」之差異為何。(編輯:謝雅竹)11212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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