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9日電)大西南貿易公司王姓負責人與曾姓妻子,被控指示員工竄改昆布有效期限,並賣給下游廠商。士林地院日前依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罪,均判處王男、曾女1年2月徒刑,緩刑4年。
法院並命王男、曾女各別向公庫支付10萬元;大西南貿易公司因公司登記負責人王男、實際負責人曾女犯罪,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296萬元2764元。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王男與曾女共謀,自民國106年12月24日至107年11月8日止,從日本進口昆布,此批昆布的有效日期為109年12月31日。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王男、曾女擬定包裝策略,指示不知情的員工製造期限為110年6月20日的標籤,並將黏有不實標籤的昆布賣給不知情的下游通路廠商,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
一審判決指出,王男、曾女指示員工製作、黏貼有效期限不實的標籤,導致被害人下游通路廠商陷於錯誤而對外販售,所生影響非微,所為實屬不該。
一審並考量,念及王男、曾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繳回犯罪所得新台幣296萬2764元,並獲得被害人下游通路廠商的原諒,應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編輯:謝雅竹)11212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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