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3名滯台藏人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遭否准,興訟盼留台灣敗訴確定後,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並駁回暫時處分聲請。
全案緣於,滯台藏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分別持護照,以弘法事由停留或依親事由居留簽證入境台灣,效期至民國106年間。
嘎瑪賜萊等人主張為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的印度、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先前入境所持證照是偽造為由,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
移民署108年間召開工作階層研商「滯台藏人」專案許可居留會議,決議包含3人在內共6人否准,其餘13人同意專案簽辦核發無國籍外僑居留證;移民署發函回復3人申請否准,因3人逾期居留,請於文到10日內自行辦理出國事宜,逾期未辦,將強制出國。
嘎瑪賜萊等3人提起行政訴訟盼留台灣,但行政法院認定3人具有尼泊爾國籍,非無國籍人,判決敗訴確定。
嘎瑪賜萊等3人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主張因擔心宗教迫害,才從尼泊爾離境,若被遣返尼泊爾,不但無法繼續從事藏傳佛教活動,且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而存有遭受酷刑及其他不當對待的風險。
3人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對無國籍者的保護不足,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人身自由、遷徙自由、生存權及宗教自由的違憲疑義。
憲法法庭認為,聲請人等具有尼泊爾國籍,非屬無國籍之人,自無因身分不明而於執行遣送時,遭有關國家拒絕入境或航空運輸業者拒絕搭載等情形,非不能強制出國。
憲法法庭指出,3人分持尼泊爾護照自由往返尼泊爾與台灣間各多達63次、37次及5次,及歷次入境台灣也沒有聲稱遭受尼泊爾迫害情況等事實,難謂尼泊爾未提供他們相當庇護,3人未說明相關規定及終局判決有何違憲之處,日前裁定不受理。
司法院網站指出,裁判憲法審查,指人民對於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訴訟,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認為法院所為不利於己的確定終局裁判違憲時,可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但裁判憲法審查並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救濟制度。(編輯:蕭博文)11301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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