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署:強制終止壽險保單取償 依比例原則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大法庭裁定,行政執行署可視情況核發執行令,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扣押取償。行政執行署今天邀稅務機關、保險業者等開會討論,認定依比例原則,審慎決定是否強制終止保險契約。

行政執行署發布新聞稿指出,今天召開「人壽保險契約權利強制執行實務問題」專家諮詢會議,由署長黃玉垣主持,邀請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台北與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行政執行分署人員及南山、國泰、富邦人壽等保險公司,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大法庭裁定,共商討論保險契約權利妥善執行因應之道。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認為,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並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裁定同時強調,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的功能,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並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於具體個案依法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為公平合理的衡量。

黃玉垣在致詞時表示,行政執行署固然應依法積極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以徵起公法債權,貫徹國家公權力的實現,但除了公義執行之外,關懷弱勢也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重要的施政理念,對於弱勢的義務人,執行上應給予柔性寬緩的執行措施,給予適度的溫暖,助其度過難關,且保險契約具有安定社會的重要功能,正如同聯合國於2005年提出的「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ng)概念,要讓經濟上的弱勢也能獲得保險契約(金融服務之一環)的保障。

黃玉垣指出,在嚴正執法的同時,也應顧念比例原則,審慎決定是否強制終止保險契約,遇有不宜驟然終止的個案,應協助義務人尋求其他適當方法處理積欠的公法債務(例如辦理分期繳納等),讓弱勢義務人能感受溫暖與人性。

新聞稿指出,本次專家諮詢會議探討的議題包含,保險主約被強制終止後其附約是否一併被終止、執行命令若日後被撤銷,是否能讓原來被強制終止的保險契約回復原狀及保單質借是否為得被強制執行的標的等重要實務問題,與會人員均踴躍發表意見,希望能找出更具體明確的執行標準,在個案上更能兼顧公義與關懷。(編輯:李錫璋)11301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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