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0日電)無黨籍南投縣議員林友友、南投縣草屯鎮民代表林永安,遭指控透過支持者以現金向選民行賄,南投地院一審判2人當選有效,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今天仍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根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林友友為南投縣第20屆議員選舉第2選舉區候選人,並當選為縣議員,林永安為南投縣草屯鎮第22屆鎮民代表選舉第1選舉區候選人,並當選為鎮民代表。
林友友與林永安的支持者李男,為求2人當選,以議員及鎮民代表每票各新台幣500元作為對價,對選區內有投票權的4人交付現金各2000元,並約定投票支持,檢方認定林友友、林永安對於李男的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默許或同意等,依違反選罷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南投地院審理時,雖檢方舉證李男在行賄後,曾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撥打電話至林友友的競選總部,通話時間長達148秒,顯見李男與林友友的競選團隊有相當關聯性。
另外,林友友的父親林永鴻於擔任南投縣議員期間,曾向媒體表示南投縣草屯鎮的下水道工程,是林永安在代表會提案,該政績經南投縣草屯鎮民懸掛布條向林永鴻、林永安表達感謝之意,檢方認定林友友的父親林永鴻,與林永安具有一定情誼,並非毫無關聯。
南投地院審理後認為,李男雖行賄後撥打電話至林友友的競選總部,但依據證人證詞,無法證明林友友授意李男行賄,且懸掛布條部分,也無法證明與行賄行為有關,一審判林友友與林永安當選有效。
案經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審酌,全案林友友、林永安均未經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而起訴,另外,李男所涉投票行賄罪,南投地院審理後,也未認定與林友友、林永安有共犯關係,且檢方又未能就2人有「共同參與、授意、知情、默許及容認」等事實再為舉證,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上訴駁回,全案已確定,不得再上訴。(編輯:謝雅竹)11301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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