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不到160當不成消防員 女子聲請憲法審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陳姓女子於107年通過警消人員特考後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受訓時,因身高未滿160公分被取消受訓資格。陳女認為身高限制違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上午開庭言詞辯論。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陳女參加民國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108年1月間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不過,陳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一般警員考試規則」160公分的身高標準,被廢止受訓資格。陳女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以陳女不符合規定身高標準為由,廢止她的消防警察的受訓資格,不法侵害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都應予撤銷,判決陳女勝訴。不過,案件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改判陳女敗訴確定。陳女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天上午10時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陳女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內政部、考選部代表、專家學者等到庭陳述意見,並開放旁聽及網路直播。(編輯:李亨山)11301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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