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前立委羅淑蕾不滿前北市議員李新的女友郭新政製作「誰摔死了李新」影片等內容,自訴郭女與影片中主播盛竹如加重誹謗,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
全案緣於,李新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墜樓身亡,郭新政影射羅淑蕾在一起珠寶糾紛案中變造證據,並製作「誰摔死了李新」系列影片。羅淑蕾認為影片內容斷章取義,向法院提起自訴,控告郭新政、盛竹如加重誹謗。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羅淑蕾於103年間時任立委,對於國家政策有相當影響力,屬國內重要公眾人物;立委個人非在立法院質詢台上或非關係公共政策的行為,是否須接受社會大眾無情、無理批評,甚至羞辱,應有討論空間。
一審認為,根據羅淑蕾自訴舉證等,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郭新政、盛竹如涉犯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等犯行,依據罪疑惟輕原則,因此判決無罪。
案經羅淑蕾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指出,檢視郭新政及盛竹如所共同拍攝、製作、上傳的系列影片,其中就黑道事件及變造證據部分,考量另案訴訟,已於影片上傳前的107年5月1日判決有罪確定。
二審判決指出,證人、律師陳恒寬表示每集影片頭顯示的「本影片,每一個字、每一張圖、每一份資料,都來自公開資訊及法院文件,並經律師事務所逐字查核,絕無虛構造假」,但僅查核使用曾參與訴訟中的證據資料,其餘部分並未查核,且於播映前未再次觀覽影片內容,郭新政也未將影片供他瀏覽。
二審認為,應以高標準看待郭新政、盛竹如就影片內容的合理查證義務,且郭新政、盛竹如以網路散布影片,散布力甚強,但言論的公益性甚低,因此羅淑蕾的名譽權保障程度則應較高。
此外,二審指出,盛竹如主張照唸郭新政提供文稿,但他是台灣具知名度電視台新聞主播,收費擔任影片主持人,卻一再辯稱「主播只播新聞不用查證」及「我年紀已經83歲,記不太清楚我做了什麼查證」等語,顯然未盡查證責任。
二審合議庭認為,郭新政任由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出現辱罵羅淑蕾的侮辱性言詞,已構成公然侮辱罪要件,因此撤銷原判,改判處郭新政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處罰金新台幣8000元;盛竹如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301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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