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 二審改判6年5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31日電)前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涉收受現金、性招待,聲請交保屢遭駁回,一審判刑8年,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今天改判6年5個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宣判,陳凱凌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上訴駁回;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撤銷,改判2年4個月;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撤銷,改判無罪。應執行刑6年5個月,褫奪公權5年。

台南地檢署民國111年3月接獲陳凱凌涉嫌貪污情資後分案偵辦,同年12月21日指揮搜索,在陳凱凌住處查扣新台幣20萬元、牛皮紙袋裝有10萬元及一家工程公司名片等物,檢察官訊後於12月22日凌晨當庭逮捕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台南地院去年8月認定陳凱凌坦承犯行表現悔意,符合減刑規定,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編輯:郭諭儒)1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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