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音樂填詞人范中芬指控前夫、音樂製作人王治平擅以她名義簽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一審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二審今天認無法證明王男有犯意,改判無罪。可上訴。
范中芬提起刑事自訴主張,王治平在民國97年間,未經她授權,在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簽署她的姓名,並填寫王男的個人資料,偽造此私文書,並持向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行使,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王治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王治平在83年間與范女及子女移民美國後,因工作需要往返台、美兩地,88年以范女名義填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作曲家及作詞家入會申請書時,同時留存她在美國住處電話,並未刻意隱匿她聯絡方式。
二審合議庭認為,王男與范女雖於91年間登記離婚,但2人於婚姻存續期間及離婚後,曾多次相互授權處理唱片合約、租屋、戶籍等事宜,本件王男代理范女簽署新版管理契約,難認主觀上有偽造私文書的犯意,因此改判無罪。范女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013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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