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台糖公司前陳姓股長被控掩護業者掩埋廢棄物,致台糖損失10億餘元。一審依背信罪判刑1年8月,二審認定無背信主觀犯意,改判無罪,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陳男無罪確定。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男當時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台南區善化資產課巡查股長,監督綜理轄區公司土地資產巡查管理業務,卻涉嫌於民國109年至110年間消極不作為,讓業者於多筆台糖土地上掩埋廢棄物。
檢警估算,陳男掩護業者於台糖土地上掩埋廢棄物的總面積達2萬6997平方公尺,台糖須負擔清理費用約新台幣10億2701萬餘元;台南地檢署依竊占、背信、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起訴陳男。
一審指出,陳男明知台糖公司土地巡查作業要點規定,也有多次處理遭侵占土地的經驗,卻未督責追蹤、到場勘驗或通報上級查辦。
一審認定,陳男罪證明確,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消極不作為,致損害利益的背信作為,依背信罪判處1年8月徒刑。
另外,檢察官起訴陳男涉犯竊占、廢棄物清理法的部分,合議庭則認為,檢方舉證不足,且無積極證據能認定陳男犯罪,此部分則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陳男客觀上有疏失,致台糖公司受損害,但沒有背信故意,主觀上也無取得自己或第三任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台糖公司的意圖,不符合構成要件,因此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陳男無罪確定。(編輯:李錫璋)11302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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