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5日電)嘉義竹崎鄉公所臨時人員蘇姓女子協助得標廠商彩色列印,被控於去年5月間收取業者2300元賄款,嘉檢偵結,依貪污罪嫌起訴,考量非主動索賄且情節輕微,建請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51歲蘇女為嘉義縣竹崎鄉公所臨時人員,陳姓業者的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以新台幣6952萬元得標竹崎鄉公所1處坍塌地災害復建工程案。
嘉檢表示,蘇女得知業者不熟悉請款流程,則利用其職務上負責辦理廠商請款及履約文書整理、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工作機會,於這起工程案履約過程中,協助業者製作,包含施工照片彩色列印及攜回竹崎鄉公所附卷等,並協助確認請款進度回報業者知悉,讓業者公司得以較快領到工程款項。
嘉檢指出,這項工程於去年4月28日報竣完工,陳姓業者為答謝蘇女協助公司的施工照片彩色列印等文書工作,於去年5月1日領取估驗款項後,於蘇女辦公位置附近交付5000元,以返還蘇女因協助彩色列印先支出的2700元,以及交付2300元賄賂。
檢方表示,蘇女所為涉及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考量蘇女無前科,於偵查時坦承犯行,所圖財物又未逾5萬元,且未主動索求賄賂,所犯情節屬輕微,建請依規定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另外,陳姓業者涉及偽造文書等罪嫌,嘉檢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1年,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編輯:陳仁華)11302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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