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網站匯兌涉違銀行法 夫妻檔各判7年半、4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17日電)袁姓夫妻在蝦皮拍賣網站開設帳戶綁定實體銀行,從事代轉帳、支付、儲值,包括微信、支付寶、抖音等地下匯兌業務,新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判刑袁男7年6月、袁妻4年。可上訴。

新北地方法院1月30日作出這起刑事判決,本案為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移送新北地檢署偵查,檢察官於111年起訴袁姓男子、陳姓女子夫妻檔。

判決書表示,袁男夫妻明知非銀行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與綽號「阿牛」之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民國108年5月起至111年3月,共同辦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匯兌業務。

判決書表示,袁男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綁定實體銀行帳戶,並刊登代購或「微信支付寶儲值相關教學諮詢」等廣告,卻從事代為轉帳、支付、儲值,包括大陸銀行、微信、支付寶、抖音、大陸門號、淘寶代購等匯兌業務。

判決書說,袁男的訂單共獲新台幣1億7003萬餘元,再從實體銀行帳戶,領出蝦皮拍賣網站實際撥付的款項,或轉至其他帳戶後領出。袁男藉此賺取2%手續費共331萬餘元,其餘款項則交付「阿牛」指定的人收受。

法院審理時,袁男否認辦理匯兌業務,辯稱客戶付新台幣給他,再請配合的大陸廠商,儲值抖音或大陸遊戲點數,他再將新台幣付給廠商。

袁妻辯稱,只知道袁男在蝦皮做拍賣,並未過問詳情,丈夫叫她幫忙領錢,但不記得領多少次或領多少錢。

判決書表示,依據蝦皮拍賣網站所提供電子檔,袁男與買家之間的談話紀錄,涉及談論人民幣匯率,達成價格合意後,由買家下單及付款。這些電子錢包或點數,都是以「新台幣兌換人民幣匯率」作為計算基礎。

法院認為,支付寶、微信的電子錢包點數或計算單位,雖並非貨幣本身,但都可在一定程序換購或提領人民幣換購;而「抖音幣」則可作為觀看影片、致贈直播主的對價,或換取人民幣,價值也等同人民幣的價值。

合議庭審理認為,袁男與淘寶並無任何契約關係,袁男與出賣商品、服務的淘寶賣家,也無任何連結;所以,其行為並非從事市場的正常「代理收付」業務。且將新台幣轉換後,實質完成台灣地區民眾財產之異地移轉。

法院認為,兩人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業務,影響國內金融秩序及資金管制,已違反銀行法,衡量犯罪行為對金融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及被告所獲利益多寡,依違反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判處袁男7年6月徒刑、袁妻4年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331萬餘元。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302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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