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3日電)吳姓女子不滿母親討錢,持刀刺死母親並持手機錄影,犯後自首。更一審審酌吳女有身心疾病、家屬請求輕判,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刑5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女與母親洪姓女子同住,洪姓女子長年向吳女索討金錢;洪女於民國111年5月29日向吳女要錢遭拒,雙方起口角,吳女憤而持水果刀刺死洪女,並用手機拍攝倒地的洪女,且於影片中表示自己的積怨。
吳女犯後去電警方、救護人員,並向警方表示自己殺害母親,隨後遭到場的員警當場逮捕。救護人員到場後把洪女送醫急救,因失血過多,到院前死亡。
一審認為,殺人罪本刑為10年以上,吳女涉殺害直系血親,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審酌吳女患有身心疾病,行為時雖未達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情形,但始終坦承犯行,犯後自首合乎減刑規定,因此判處有期徒刑8年。
經吳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吳女上訴逾期,程序不合法,因此駁回上訴。吳女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調查未盡的違法,因此撤銷原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認為,吳女上訴未逾期,考量吳女有身心疾病,洪女家屬均未對吳女提出告訴,並請求對吳女從輕量刑,審酌吳女的犯罪動機、家庭背景等情狀,原審刑度過重,吳女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判,改判刑5年10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302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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