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3日電)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及蒐證處分的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揭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此判決公告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司法院表示,參照111年憲判字16號判決意旨,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應遵循的程序,另基於憲法權利救濟原則,賦予受採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的機會。
司法院指出,修正草案重點包含,為使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所為強制處分的救濟程序更為周延,明定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的期間者,得準用相關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修正草案也規定,明定對於可能損害身體健康及人性尊嚴的非侵入方式強制採尿處分,以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書為原則,急迫情形逕行採取為例外,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兼顧有效取證及人權保障。
此外,修正草案規定,明定許可書應記載事項、送交對象及逾期的效果。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編輯:方沛清)11302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