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遠東油脂公司使用逾期、瑕疵原料製造乳瑪琳等產品,一審判謝姓負責人及3名員工1年2月至2年半徒刑。二審今天認定犯罪所得僅8840萬多元應追繳,並判被告各減半年徒刑,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遠東油脂公司是知名食品乳瑪琳及相關油品製造商,董事長謝榮泰因年事已高,由兒子謝賢德擔任董事長特助,實際負責遠東油脂公司的經營,為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有廖姓廠長、劉姓副廠長及楊姓調配部門領班。
判決指出,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103年11月間止,謝賢德、廖員、劉員明知遠東油脂公司對於所生產的商品是採取包退包換制度,退換回來的「瑕疵回收品」因已進入銷售通路,因此無法確認、控管其「污染」狀況。
不過,4人竟以「瑕疵回收品」連同廠區管線內、桶槽內及生產或精製過程中的餘料(紅油),再與其餘一般原料油混同使用,調配成「小頂好瑪雅琳」,使消費者誤認此產品是以全新原料油加工製成而陷於錯誤付款購入,遠東油脂公司因而獲得新台幣4306萬多元的價金。
判決指出,楊員另把澳洲無水奶油充作頂好瑪雅琳(鐵桶裝)等5項葷類產品及「大乳瑪琳」等5項素類產品的調配原料,使消費者誤信產品原料無虞而陷於錯誤付款購入,遠東油脂公司因而獲得4533萬多元的價金。
二審合議庭指出,一審就產品買賣價金有所誤認,導致犯罪所得金額出現嚴重誤差,一審認定11億多元,二審認定僅8840萬多元,因此判遠東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應沒收追繳8840萬多元。
二審今天就謝賢德等被告有罪部分的刑度,改判為8月徒刑至2年徒刑,均較一審判決減輕有期徒刑6個月,仍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謝榮泰部分,仍獲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303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