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補習班蔡姓女老師因學童考卷有錯誤,伸手用力抓住學童頭髮並前後搖晃。一、二審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判處蔡女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蔡女於民國109年4月8日中午時,於教室內替排隊學童檢討、訂正考卷時,用右手示意王姓男學童上前時,伸手用力抓住王童頭髮,並前後快速搖晃7下,王童痛到放聲大叫,蔡女才鬆手放開。
一審審理時,蔡女與辯護人表示,蔡女是跟王童玩,拉一下頭髮,平常都會玩一下,她沒有抓得很大力,當下氣氛輕鬆、愉快,沒有主觀強制犯意。
法官依據監視器影像、證人證述認為,王童於過程中有舉起雙手呈現防禦頭部狀態,且出聲「等一下、等一下」,顯然相當害怕,因此未採信蔡女說法。
一審認定,蔡女涉犯強制罪,罪證明確,又王童於案發時未滿12歲,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一審審酌蔡女身為補習班老師,不思以理性方式進行課業指導,卻妨害王童行動自由,影響王童身心發展,行為實屬過當,又否認犯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蔡女不服判決,上訴二審,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蔡女犯行可能對心智未成熟王童造成心理陰影,行為已踰越教師管教學生適當範圍,因此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
蔡女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303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