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前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陳梅欽被控詐領加班費新台幣6136元,另有1537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一、二審均獲判無罪,日前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陳梅欽無罪確定。
全案起於,陳梅欽自民國84年起擔任法官,因不實報加班、騷擾部屬,108年間被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後轉任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110年決議將他停止執行律師職務,可請求覆審,尚未確定。
士林地檢署110年間認定陳梅欽涉詐領加班費6136元,另有1537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依詐欺取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起訴陳梅欽。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認為,陳梅欽案發前、後各月結案數量,都在士院民事庭平均之上,若非確有加班事實,當無從長期將辦案績效維持在高於同儕平均的水準,難以認定陳梅欽申報加班費有不法意圖。
一審指出,陳梅欽遭檢舉收賄的內容空泛,檢察官舉證不足,因此判決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不能排除陳梅欽為便宜行事而填報加班天數因此與實際加班日期不符,且檢察官僅認為陳梅欽虛報加班費,便要求陳梅欽說明財產來源,不符合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
二審指出,雖然法官評議委員會認為陳梅欽有「超額提領現金,再分批存入自己或配偶帳戶」及「就貸款目的說詞反覆」的可疑行為,因此認定陳梅欽違反法官工作倫理規範,但陳梅欽於101年至107年間確有銀行貸款等款項來源,難認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仍判決陳梅欽無罪。
二審表示,檢察官若不服判決,得上訴,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即因此案經二個審級無罪,要提起上訴,須指出此判決所適用的法令有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是違背判例,才可提起上訴。
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此案不符合速審法的限制,上訴不合法,駁回檢察官上訴,判決陳梅欽無罪,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303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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