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1日電)王姓男子遭控民國86年擔任一兵期間,與陳姓男子騎車搶劫,但陳男事後獲判無罪定讞,王男卻被依軍法判刑5年入獄,經釋憲獲准高雄高分院再審,今天依證據不足改判無罪。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王男遭控民國86年擔任職業軍人一兵期間,在5月間晚間9時許與陳姓高職同學,騎機車搶奪鳳山區1名路人在機車前端置物籃內黑色皮包,隨後逃逸。由於王男具軍職身分,涉犯修正前陸海空軍刑法搶奪財物罪嫌。同夥陳男則遭移送至高雄地檢署,但事後獲判無罪。
王男落網後遭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入獄服刑,但涉案同夥陳男卻被判決無罪確定,王男服刑2年多假釋成功出獄後,聲請大法官釋憲獲准,並據此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
高雄高分院認為,王男和陳男兩案判決依據有許多證據相同,但陳男卻被判無罪,據此准予王男再審;合議庭審結後認定被害人、證人證述有出入,今天上午依現有證據不足證明王男涉案,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303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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