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1日電)林姝妤夥同家人殺害張姓男友並棄屍,一、二審認為林女有教化遷善、高度復歸社會可能性,並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依強盜殺人等罪判處林女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在酒店上班的林姝妤因不滿常和張男爭吵,覬覦張男銀行帳戶錢財,民國110年10月間返回彰化縣福興鄉老家,和父母及弟弟討論殺害張男,林女家人認為張男從事非法金流工作,又常毆打林女,決定加入殺人計畫。
林女和張男110年10月16日返回彰化老家,林母讓張男喝下摻有安眠藥的飲料,等張男昏迷,全家人駕車把張男載往彰化漢寶濕地,林父、林弟拿出繩子勒斃張男,再把張男頭部、腳部套上黑色塑膠袋,載往彰化埔鹽鄉東螺溪棄屍。
林女等人為防張男屍體浮出水面,除綁上空心磚外,還撿拾岸邊石頭壓在屍體上,等天黑把屍體丟進溪流前,林女告知父母及弟弟已拿到張男提款卡,林女等人分頭提領張男銀行帳戶現金,共計新台幣473萬元。
林父及林弟隔天還穿上潛水裝後下溪查看屍體位置,搬運岸邊大石頭壓在屍體上,避免浮出水面或遭溪水沖至岸邊遭人發現。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認定,林女等人均犯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遺棄屍體罪,林女則涉犯強盜殺人罪,林父、林母及弟弟犯殺人罪,事證明確。
一審審酌林女等人犯罪計畫縝密,實應量處重刑,考量犯後分工、犯後態度,兼衡林女等人坦承殺人犯行,尚非全然泯滅人性,仍有教化遷善可能。
一審判處林女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林父判處17年徒刑,林母及弟弟均判刑16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林女等人與張男兒子達成和解,並給付部分賠償金,且張男兒子同意給予林女等人從輕量刑,兼衡林女等人經鑑定評估,林女、弟弟有高度復歸社會可能性,林父、林母則有中高度復歸社會可能性,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改判處林父16年6月徒刑,林母、弟弟則均改判刑15年6月,至於林女部分,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林女等人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量刑妥適,調查完備,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303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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