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27日電)金門自來水廠翁姓作業員、中區水資源局蔡姓正工程司負責辦理金門海淡廠工程,2人遭查出涉嫌收賄,高雄高分院今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翁男3年9月、蔡男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得標施作「大金門海水淡化廠功能改善暨擴建工程」,國統公司為提高產水利潤,向翁男提出每日產水量達2000立方米以上需求,遭翁男索賄新台幣50萬元,國統同意,由金門海水淡化廠長莊男於108年交付新台幣45萬多元賄款予翁男。
待廠房完工後,擔任該廠技術指導等職務的蔡男,自108年1月間起,接續要求莊姓廠長支付帶歡場女子出場等消費費用,作為減少水廠缺失改善審查的代價,為求水廠順利運作、避免影響請款時程的莊男前後墊付17次,共計24萬多元。
翁、蔡2人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均處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2人事後針對量刑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雄院以國統公司人員及翁男對話內容,判定翁男刁難水廠建置,藉此作為量刑審酌有不恰當的地方,高分院並考量翁男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改判翁男3年9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另外,蔡男部分則駁回,維持原審判決,可上訴。(編輯:陳清芳)11303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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