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修法後首例 黃牛用程式搶票獲緩起訴確定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4日電)文創法修正去年三讀通過,周姓男子以電腦程式搶票並加價轉售獲利27萬餘元,繳回犯罪所得獲緩起訴處分,為修法後首例。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再議,高檢署日前駁回再議確定。

為打擊黃牛現象,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將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轉售,及以不正當方式取得票券,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新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指出,周姓男子於民國103年起於臉書(Facebook)成立搶票工作室,自文創法去年6月2日生效至8月間,周男仍然持續招攬客戶,並以搶票程式搶票。

檢察官估算,周男藉由搶票程式購買海內外藝人的演唱會門票,共計152張,每張從中收取500元至數千元不等利益,合計獲利27萬9000元。

檢察官認定,周男行為違反文創法「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罪。

檢察官考量周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繳回全數犯罪所得,處分緩起訴1年,向公庫支付20萬元。此為文創法修法上路後,首次查獲黃牛以電腦程式搶票。

檢察官依職權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經高檢署審查後,認為檢方偵查完備,聲請再議無理由,日前駁回再議,周男獲緩起訴確定。(編輯:李錫璋)11304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