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前台水鄧姓技術士(已辭職),涉嫌於工程驗收撥款時刁難業者,藉此陸續索賄共計20萬5000元。二審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鄧男有期徒刑4年2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鄧男時任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11區管理處二水營運所技術士,負責執行二林營運所的發包管線汰換工程等業務。
二林營運所於民國108年至109年間辦理汰換管線採購案時,鄧男涉嫌於工程驗收時刁難、拖延業者的計價及撥款時程,藉此2度向業者暗示索賄新台幣12萬元得逞。
此外,鄧男擔任二林營運所監造期間,涉嫌於111年間以「混凝土的錢」為暗號等,藉此向業者暗示索賄8萬5000元得逞。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認定,鄧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事證明確,因繳回犯罪所得,得依貪污罪規定減刑。
一審認為,鄧男利用職權向承包廠商收賄,破壞人民對廉潔政府的信賴,應予非難,審酌鄧男犯坦承犯行、犯罪情節等情狀,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
案經鄧男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鄧男於偵查時經檢察官同意,而供出其他被告的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追訴其他被告,適用證人保護法規定減刑,因此改判處4年2月徒刑。
鄧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304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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