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8日電)胡姓男子駕車經北市中正路、承德路口不顧前方為紅燈,仍高速衝撞前車,並輾壓1名騎士致死。高院判處胡男6年6月徒刑,執行完畢後入相當處所監護3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胡男於民國111年7月1日晚間自彰化駕車北上,進入台北市區後頻闖紅燈;翌日凌晨4時許,胡男駕車沿士林區中正路由西向東行駛,於承德路口再闖紅燈,以時速120公里衝撞前方由廖姓男子駕駛的車輛。
原本停等紅燈的廖男突遭追撞,車輛被推擠到人行道;胡男衝撞廖男車輛後逆向駛入承德路,將陳姓機車騎士撞倒後輾斃。
士林地檢署認為胡男可以預見若高速闖紅燈極可能造成用路人死亡結果,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未遂、殺人罪起訴胡男,但考量胡男患有思覺失調症,認為胡男行為時辨識力、控制力已顯著降低,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士林地方法院認定胡男開車衝撞廖男車輛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構成殺人未遂罪,但胡男車輛把陳姓騎士撞倒後輾斃,是車輛失控,不具有殺人犯意,改以過失致死論罪,審酌胡男患有精神疾病,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妥適,應予維持,但胡男對自身思覺失調症缺乏病識感且服藥順從性不佳,鑑定結果認令入指定機構施以監護有其必要性,判胡男6年6月徒刑,並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民事部分,陳姓騎士家屬向胡男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求償新台幣643萬餘元。士林地方法院判處胡男須賠償殯葬費、慰撫金共計342萬9632元。(編輯:張銘坤)11304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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