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8日電)陳姓女子通過警消人員特考,但因身高未滿160公分遭取消資格,她認為身高限制違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月言詞辯論終結,依法應於3個月內宣判,憲法法庭今天公告延長宣判期間。
陳姓女子參加民國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108年1月間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不過,陳女因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一般警員考試規則」160公分的身高標準,遭廢止受訓資格。陳女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以陳女不符合規定身高標準為由,廢止她的消防警察受訓資格,不法侵害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都應予撤銷,判決陳女勝訴。不過,案件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改判陳女敗訴確定,陳女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年1月間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陳女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內政部、考選部代表、專家學者等到庭陳述意見,審判長庭後諭知辯論終結。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言詞辯論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憲法法庭今天公告指出,警消身高限制釋憲案經辯論終結,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宣示判決期間。宣示判決日期,另行公告。(編輯:戴光育)11304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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