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東港鎮長遭控涉賄 二審改判當選有效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0日電)屏東縣東港鎮長黃禎祥因涉賄,遭當時競選對手林漢丑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屏東地院不採信黃男辯詞,判決當選無效。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天逆轉判決有效定讞。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黃男辯稱參加選民的入厝餐會交付新台幣1600元禮金,是因為2人素來熟識,且當天並沒有帶競選團隊,單純基於私人交情到場祝賀致贈禮金,這部分已經屏東地檢署處分不起訴,並被高雄高分檢駁回再議確定。

但法官發現,當天黃男並未受邀,且涉案選民也以「選舉期間這樣不太好」一度拒絕,顯見黃男打算利用一般人無故收受款項後,可能增加的心理負擔,藉以影響投票意向,應已構成賄選對價關係,據此不採信黃男說詞,判決當選無效。

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下午審結,改判當選有效定讞,詳細判決理由仍待之後公佈。

一審判決指出,黃禎祥民國111年11月26日參加第19屆東港鎮長選舉,並以1萬6098票贏對手林漢丑,但黃男之後遭對手指控於選前前往一名選民家中入厝餐會,並交付1600元賄選,涉嫌違反選罷法,據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編輯:謝雅竹)11304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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