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1日電)有毒品案件前科的蘇姓男子,遭板橋警分局板橋派出所員警攔查,蘇男要求員警開立異議紀錄表遭拒,提訟並訴請國賠。北高行認為,員警違法行使職權,判板橋警分局賠1萬2000元。
判決指出,新北市警察局板橋警分局板橋派出所3名員警,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晚間6時許執行毒品查緝勤務,查詢蘇男機車車牌時,查出蘇男有毒品前科,因此騎車尾隨蘇男至新莊區,認定蘇男疑進行毒品交易。
蘇男於中和區停等紅燈時違規右轉,遭3名員警攔查,拿出身分證與口袋內的物品供員警檢查,並要求員警開立異議紀錄表,卻遭員警拒絕。
蘇男向新北市警局提起訴願,主張3名員警未經他同意,把手伸進他的褲子口袋搜索,盤查行為不當、侵害他的身體權與隱私權。
新北市警局於蘇男訴願程序時,補製作異議紀錄表給蘇男,並回函蘇男表示,現場員警未當場填具異議紀錄表,顯有不當,已有適當行政處分。
蘇男對補製作的異議紀錄表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補製作的異議紀錄表行政處分違法,並向板橋警分局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10萬元。
板橋警分局抗辯,3名員警攔查時,其中1名員警拍觸蘇男口袋,是實施「拍搜」行為,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查驗身分的必要臨檢行為,也是警察運用物理強制力的行政檢查,屬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應駁回蘇男請求。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蘇男雖有毒品前科,但並非3名員警查證身分當下的狀況,且3名員警未具體說明先前執勤的毒品交易情況與蘇男情形的相似處,難單憑蘇男毒品前科,即合理懷疑蘇男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北高行認定,3名員警對蘇男進行身分查證的行為,未符合警職法規定,應屬違法,考量3名員警是執行查緝毒品,出於防止犯罪目的,且執法過程堪認和平,因此判決板橋警分局賠償1萬2000元,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4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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