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否合憲 大法官曾3度表態

中央社

死刑釋憲案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憲法法庭23日將針對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改制前的大法官會議曾做出超過800個解釋案,其中第194號、263號、476號解釋與「死刑」有關,都認為與死刑相關的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包括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死刑規定及有重要關聯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主刑種類「死刑」,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訂於23日上午10時進行言詞辯論。

死刑存廢一直是台灣社會關注的焦點,民國70年代,有民眾對於「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於74年做出釋字第194號解釋,認為煙毒條例立法固嚴,但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的必要而制定,並無牴觸憲法。

民國78年間,「反共義士」馬曉濱等3人涉嫌擄人勒索,得手後釋放肉票,但涉犯「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是唯一死刑,引發社會關注。當時人權團體等紛紛為馬曉濱等人請命,認為他們未傷害肉票,罪不該死,3人也委由律師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於79年間做出釋字第263號解釋,認為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但若有情輕法重,裁判時可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如果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也可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另外,一名台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審理販毒案時,認為肅清煙毒條例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關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違背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生命權保障原則,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88年做出釋字第476號解釋,認為兩法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是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的目的而為的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規定。(編輯:蕭博文)11304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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