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7日電)前淡水警分局警員蔡至恩藉受理性騷擾案,向男子索取金錢得手,判刑12年2月定讞,由於蔡男未到案執行被通緝,至今逃匿中,檢察官聲請沒入蔡男保金60萬元,士院日前裁准。
全案起於,時任新北市警局淡水警分局警員蔡至恩民國110年受理女子控告許姓男子涉性騷擾,未依規定立案,以不實案號等向健身房調取許男個資。
蔡至恩後來發現報案女子說詞反覆,無意提告,又發現許男不想讓妻子知情,因此藉機索取新台幣60萬元,並得手其中10萬元。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12年2月,褫奪公權6年。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仍判刑蔡男12年2月。蔡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去年9月駁回上訴定讞。
士林地檢署發出傳票通知蔡男到案執行,但蔡男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報到;檢察官指揮警方拘提蔡男未果,認定蔡男逃匿,去年12月8日對蔡男發布通緝,日前向士林地院聲請沒入蔡男保證金60萬元。士林地院日前裁准。(編輯:張銘坤)11304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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