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25日電)高男愛犬「EGO」遭陸姓女子飼養台灣土狗「阿財」咬死,高男求償新台幣61萬多元。橋頭地院認犬隻與飼主關係不構成精神慰撫金賠償要件,判陸女賠13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高男主張與「EGO」相伴7年,彼此如家人般伴侶關係,愛犬死亡造成他精神痛苦,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醫療、火化、塔位等費用共61萬3235元。
合議庭法官認為,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寵物屬人所有,類似財產概念,適用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但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高男與愛犬「EGO」間不屬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不符合「身分法益」遭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等規定,判陸女應賠償醫療、火化等費用合計13萬7235元。
判決指出,高男飼養的「EGO」為約克夏犬,民國112年間交由女友父母照養,「EGO」5月2日晚上7時許由高男女友母親帶至高雄市住處附近運動散步時,被陸女飼養台灣土狗「阿財」在未牽繩且未配戴口罩情形下咬傷,造成「EGO」部分胰臟破裂,送醫後仍在2天後死亡;高男事後向陸女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告訴。(編輯:孫承武)11304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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