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5日電)嘉縣呂姓房仲去年與欲承租倉庫黃男等4人起爭執、鬥毆,呂男涉持刀刺死黃男,案件將行國民法官參審;呂男日前聲請不行國民參審,嘉義地院認為是否符合「當場激於義憤」要件,牽涉國民法律感情判斷,應予駁回。
呂男日前委託辯護人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理由為案情相當複雜,且有多處爭點,因此,須高度專業知識來完成審判程序,顯見案件已無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的重要意義。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32歲從事房仲的呂男及其父親,於去年10月17日晚間,與欲承租倉庫的白姓、高姓、黃姓等3男及1名未成年人,在嘉義縣水上鄉1處倉庫前發生爭執、鬥毆;呂男涉嫌持短刀接續揮砍、刺擊黃男2下、白男1下,造成2人血流如注,黃男送醫不治、白男急救後挽回一命。
嘉義地院認為,關於呂男犯罪動機,呂男行為應認定於「殺人罪」、「傷害罪」、「傷害致人於死罪」,抑或「義憤傷害或義憤傷害致死罪」,這與呂男生活經驗息息相關,且是否符合「當場激於義憤」要件,更牽涉國民法律感情判斷,而非屬高度法律專業知識範疇。
嘉義地院指出,這起案件造成1死1傷,對社會秩序與治安衝擊甚大,呂男所涉犯行應如何論罪科刑,為社會大眾所關心,且由國民法官秉其正當法律感情參與審判,共同認定事實並為刑量定,具有維護公益及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的重要意義,因此,呂男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編輯:陳仁華)11305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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