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7日電)賴姓男子將土地出租作流浪狗飼養場,卻涉嫌將摻有「托福松」農藥的食物丟進狗場內,造成2隻狗中毒身亡,二審今天維持一審判決、1年3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0萬元。
一審判決書中指出,賴男將苗栗一處土地租給台灣幸福狗流浪中途協會,作為狗場飼養流浪狗。賴男在民國111年5月間,駕駛車輛到狗場,他步行到狗場、魚池交界處,將摻有農藥「托福松」的食物丟入狗場圍籬內,導致2隻狗食用後嘔吐中毒倒地,另3隻狗食用嘔吐物後也中毒。
賴男隨後駕車離開,幸福狗協會員工發現狗兒倒地、口吐白沫,調閱監視器發現上述情事後,報警處理;經檢測,死掉犬隻胃內容物檢出「托福松」農藥成分。
黃男一審否認涉案,他辯稱,當天只是在魚池出水口以魚網清理落葉、垃圾,沒有用毒藥去害狗;黃男委任律師辯護,狗場地處開闊,任何人都可靠近,案發時對面工廠人來人往,此協會也曾因犬隻有踐踏他人菜園,發生犬隻遭他人毒殺事件,因此有他人犯案的可能。
但法官認為,案發處沒有可供人行走道路,狗場雖然開闊,但外人無法輕易靠近,案發時,監視器僅拍下賴男靠近;且賴男自述每次靠近魚池旁,狗都一直吠叫,讓他覺得很吵,顯見賴男可能心生不滿,毒殺犬隻,非完全無犯罪動機。
犬貓被稱為「毛小孩」,許多人視為人類最忠實朋友,殺害犬貓能讓人如同失去家人般痛苦,符合動物保護法規定,使用藥物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情形,一審依法判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
賴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審結宣判,認定一審量刑妥適、無違背法令,駁回賴男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3050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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