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國民黨前新豐鄉長許秋澤聘用清潔隊員涉收賄,及採購醫療用口罩涉圖利等,一審依貪污等罪判刑7年,經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秋澤於民國108年、109年新豐鄉長任內,涉嫌利用新豐鄉公所辦理清潔隊隊員或臨時人員甄選時,向應徵者的父母收取賄款,每案新台幣50萬元,不法獲利共100萬元。
判決指出,許秋澤為期連任新豐鄉鄉長,藉由疫情升溫之際,以新豐鄉公所經費採購及贈送醫療用口罩與新豐鄉民使用,指示盡速辦理採購案招標文件事宜,並決定採用「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圖利特定廠商。
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許秋澤7年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高院審酌許秋澤為一鄉之長,竟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收受賄賂,並圖利於他人,敗壞官箴,一審判刑7年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5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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