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北部國小音樂男老師涉常以鼓棒打小五男學童頭臉、生殖器,並辱罵恫嚇,致童身心崩潰陷入解離狀態,重現遭虐打時肢體反應並求饒。一審判男子4年半。二審今仍判4年半,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駁回上訴,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男子有期徒刑4年6月。還可上訴。
依據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受害男學童親筆書寫給一審法官提及「雖然我長高了,變更成熟了,但這件事總是深深地刻在腦中」。
男童指出,「我的耳中都是那時被老師辱罵的聲音,腦中都是被老師毆打的畫面,根本無法專心思考或上學,不能像其他同學一樣開心地生活,尤其每晚的解離次數有10次之多,每次解離都要將近10分鐘,解離時腦中都會浮現被打罵的畫面和那恐怖教室的場景,至今仍揮之不去」。
男童提及,「我因為這場病已經不知道多久沒有睡過1次好覺了,即便生活偶爾會有一絲驚喜和快樂,但更多的卻是噩夢、可怕的畫面和聲音、發作解離等」。
全案緣於,涉案男子於民國107年期間擔任北部某國小音樂、聽覺藝術課老師,與10歲、國小五年級的受害男學童為師生關係,因男老師的6歲兒子在107年8月30日要進入國小唸一年級,進而委託男學童在校時照顧其子。
判決指出,男老師在音樂教室內對男學童凌虐,以鼓棒抽打頭臉、小腿等部位,造成其身體折磨,並進行辱罵、恫嚇,甚至抽打男學童生殖器;男學童曾有因不堪受虐,向母親透露遭責罰情事,男老師得知後,反而更嚴重凌虐男學童,以致男學童不敢將實情完整告知父母。
判決指出,男學童長期處於身心受虐、孤立無援情況,108年4月中旬起開始出現頭暈、腹痛與持續腹瀉等症狀,由父母先帶往醫院就診,之後男學童在六年級上學期開學後,即開始發生多次解離。
男學童除在課堂上或家中反覆暈厥外,過程中也重現遭虐打時的肢體反應,並且不斷尖叫求饒,提及「我不敢了,對不起老師,對不起我不敢了,我會好好照顧他(老師之子)」。
判決指出,男學童最後無法正常就學與生活,醫院診治確診因受男老師的凌虐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合併解離、轉化症狀、焦慮及身心症狀。
一審法院審酌,男老師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無視學童已罹患嚴重身心疾病,仍以「定時炸彈」「構陷」等負面用語描述對方,毫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惡劣,且對被害男學童及其家屬身心造成巨大而難以回復傷害,若僅量處中度以下刑度,無從完整評價男老師罪責,考量妨害幼童發育罪為本刑6月以上、5年以下,判男老師4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宣判;男老師目前擔任街頭藝人;兩造之間的民事訴訟,正在一審台北地院審理中。(編輯:方沛清)11305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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