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摔傷 前彰化檢察長被告過失傷害獲不起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23日電)彰化地檢署一名吳姓主任檢察官加班時,因走廊地板有除蠟劑且未擺放標示,跌倒摔傷休養3個月,因而將時任檢察長俞秀端依涉過失傷害提告,檢方近日偵查終結予以不起訴。

吳姓主任檢察官今晚向中央社記者表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是希望別再有人經歷類似事件,針對不起訴處分已提出再議,另外提出國賠請求,若獲賠償將全數捐給公益團體。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吳姓主任檢察官2年前某週末上午到彰化地檢署加班,因走廊地板有除蠟劑,無擺放標示,且燈光昏暗視線不明,導致其滑倒重摔,造成右側近端肱骨骨折等,手術住院5日,依醫囑禁止勞動3個月。

處分書指出,告訴人認為廠商應注意除蠟劑使用時周遭環境安全,卻疏未注意,在無標示狀態下於走廊地板擱置除蠟劑,導致其身心理受創。

告訴人同時認為俞秀端時任地檢署首長,應注意評估工程進行的必要與安全性;俞秀端在公開會議對告訴人暗示其他主任因分擔工作加重負擔,詢問其何時可上班,因此倍感壓力。

此外,告訴人指日前已有2名員工滑倒,且曾向上級反映,被告明顯已知僅在署內網站公告除蠟、打蠟日期不足以防範滑倒,卻疏未注意,致告訴人受傷。

俞秀端告訴檢方,她不知之前有2人因除蠟工程跌倒,主任檢察官受傷後,該工程即未再施作。她在會議上詢問復原狀況,以便安排後續工作調配,沒有要求返回上班之意。

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事發當日即指示人事室協助告訴人差假事宜,讓原僅負責公訴業務的其他主任檢察官協助分流案件,告訴人返署上班後也因此略減部分業務。

處分書指出,後續告訴人傷勢復原狀況不如預期,客觀上均非被告所得預見及預防,實難認定被告有何疏失,應認被告罪嫌不足。(編輯:唐聲揚)11305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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